南方沪港深核心优势混合A,南方沪港深核心优势混合C: 南方沪港深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三、南方沪港深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
四、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
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六、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股票,将承
担投资港股通股票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
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
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
七、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股票,基金资产并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份有限公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
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
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力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招募
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
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
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中或指定网站上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
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
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基金管理人
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告。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
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
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其超过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20%
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且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延期赎回。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设立日期: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6172亿元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定投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17)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3)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4)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发售及对基金份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
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
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力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下同))、沪港通允许买卖的规定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范围为5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对
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并据此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
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
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
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公司主要指具备一定经济护城河的公司。资本的逐利性
造成资本快速涌向投资回报率高的行业,并导致竞争恶化、投资回报率下降。然
而一些特殊的有利因素能够帮助部分行业或部分公司长期获得丰厚的投资回报。
巴菲特将这些因素命名为“经济护城河”。经济护城河的价值体现在超额回报的
经济护城河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成本优势2)无形资产3)转换成本
成本优势多见于能源行业、工业企业以及零售行业。主要形式有:公司拥有
优质资产;公司拥有独特的生产工艺或行销模式;公司具有规模经济效应或范围
经济效应;公司拥有专有的原材料供应商或经销商;公司在生产、销售方面具有
无形资产多见于消费品行业、医药企业以及公用事业行业。主要形式有:专
转换成本多见于科技行业、金融企业以及器械装备行业。主要影响因素有:
网络效应多见于互联网行业以及快递行业。主要考虑因素有:网络扩张带来
的产品/服务价值的提高;网络扩张带来的单位成本的下降;供应商和买方的议
有效规模(自然寡头垄断)多见于公用事业行业。主要考虑因素有:市场的
边界;进入门槛的高低;维持盈亏平衡所需要的最低市场份额。
拥有一定经济护城河的公司能够更好的抵御行业中的竞争行为,从而保证公
司维持稳定的市场占有率以及获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长期投资回报率。本基金
将重点布局各个细分行业中拥有一定经济护城河的行业龙头公司,并结合行业的
同时,本基金将对有关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密切跟踪,随着公司基本面的变化,
相关上市公司的范围也会相应改变。在履行适当必要的程序后,本基金将根据实
本基金根据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公司股票的范畴选出备选股票池,并在此基
础上紧密跟踪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改革方向,努力探寻在调结构、促改革中具备
长期价值增长潜力的具备核心优势的上市公司。核心优势股票池采用定量和定性
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主要挑选全部或部分具备以下特征的上市公司:
A、新经济体制下受益于改革,分享改革红利的优质企业;
B、公司所处的行业符合国家的战略发展方向,在行业生命周期中处于良好
C、具备一定竞争壁垒的核心竞争力,并且这种竞争力未来能够维持或者加
D、公司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从大股东、管理层到中层业务骨干有良好的
F、公司有优良的领导者和管理团队,并且关注股东利益和回报。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值指
A、成长性指标: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和收入增长率等;
B、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率、经营活动净
C、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销率
(PS)、企业价值比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V/EBITDA)、现金流折现(DCF)
本基金利用相对价值评估,形成最终的股票组合进行投资。相对价值评估主
要运用国际化视野,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合理使用估值指标,将国内上市公司
的有关估值与国际公司相应指标进行比较,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本基金
采用包括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股息贴现模型、市盈率法、市净率法、PEG、
EV/EBITDA等估值方法。力争选择到具备核心优势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
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
本基金可投资沪港通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在港股通股票配置层面,本基金包括核心持仓和交易性仓位,其中,核心持
仓主要以优质成长股和稳定型价值股为主,看重中长期基本面,特别是企业的核
心竞争力,以及合理的估值水平,同时深入分析公司业绩等重要短期因素。通过
自下而上的综合考虑,扎实的企业调研来确定核心持仓的选股范围。行业配置方
面根据具体的行业发展阶段和生命周期,在中长期会作一定的轮动,包括TMT、
医药、消费品、服务业和传统行业的优质成长股和价值股。交易性仓位主要捕捉
业绩反转、超预期、估值修复、事件驱动等投资机会,增厚整体组合的收益率。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关注发
行人有关信息披露情况,关注发行人基本面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通过定性分
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谨慎决定存托凭证的权重配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根据宏观经济、资金面动向和投资人行为等方面的
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
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其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
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
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作中,采用放大操作、骑乘操作、换券操作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
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
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
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
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
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
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
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50-95%,其
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本基金
界定的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1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除上述第(2)、(9)、(13)和(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经人民币汇率调整的恒生综合指数收益率×60%+中证800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于前文定义的具有核心竞
争优势的公司股票,以“经人民币汇率调整的恒生综合指数收益率×60%+中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
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
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
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
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和其他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k8凯发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