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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诚信意识,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
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目的是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认真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基础上,强化自律意识,完善公司治理结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副董事
长、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董事会秘
书等,必要时公司可要求其他管理人员参加。培训课程主要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的针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四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组织的持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
第二章培训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外资本市场基本状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基本权利、
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强化规范运作
第六条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
架、上市公司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
培训要求为强化行为规范,树立为投资者服务的理念。
第七条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境内外证券市场最新法律法规及政
策、最新会计准则以及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
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公司总会计师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最新会计
准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培训要求为提高业务水平,树立风险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
第九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董
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的实务操作,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政策,上市公司业务创新的实施规则
培训要求为提高执业水准,强化勤勉尽责、规范运作的意识。
第三章培训组织和形式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包括外部培训和内部培训。
第十一条外部培训是指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组织实施的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培训工作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统一进行
指导、协调,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第十二条内部培训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不定期组织,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或聘请专门的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会计师和律师)为公司董事、高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需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第十四条公司在召开公司董事会会议期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司董事、高
第十五条公司也可以邮件形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
第四章培训管理
第十六条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
布有关培训通知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定培训人员名单,及时办理报名手
第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档案,记录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证券监管机构组织培训的情况,负责做好内部培训考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完相关外部培训后,须将培训结果
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将培训取得的资格证书或结业证书复印提交公司董事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等人员任职1年
第二十条公司独立董事在首次受聘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前,应至少参加一次
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相关机构组织的任职培训,获得任职资格证书或者具备任职
能力的其他证明(如有),任职后2年内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
格考试,并取得该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者相应培训证明,每两年应至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需要自行或聘请中介机构
不定期组织公司内部培训,内部培训采用集中授课形式,由董事会办公室发放培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证券监管机构组织的各项
资格培训和公司内部培训。对于未按规定参加证券监管机构组织的有关培训或考
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者,董事会办公室将视情况建议公司将其列为董事、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参加证券监管机构组织的培训而产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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